自2010年十月一日開始,所有申根簽證申請人都必須提供有效且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證明。此項措施是基於申根簽證條例第十五條1 ,要求所有簽證申請者提供有保障包括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院治療、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的醫療保險證明,且保險期涵蓋申請者預計停留於申根會員國境內的期間。此要求適用於所有申根簽證持有者。

旅遊醫療保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保險保障期必須包含申請人預計停留期間
  • 保險必須在所有申根會員國內有效
  • 保險給付額度最少必須三萬歐元
  • 保障必須涵蓋所有醫療費用包括醫療遣送或遺體運回。
  • 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直接付給歐洲當地醫院或醫生,而不是付給被保險人(不接受被保人先墊付費用,再由保險公司於被保人返國後作事後給付)

保險公司必須在申根區內有連絡點

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2009713日通過條例(EC)810/2009設立共同體的簽證條例,該條例於2009105日生效,2010年四月五日開始適用。

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名單

台灣保險公司:

歐盟保險公司:

  • Chartis Taiwan Insurance Co. Ltd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Mawista
  • Europaeische Reiseversicherung
  • Mondial Assistance
  • Victoria Volksbanken
  • Europaiske Rejseforsikring
  • Vienna Insurance Group
  • Provisit-Visum
  • ADAC
  • AXA
  • ACS-AMI
  • April Mobilite
  • Comparison of private insurance companies

本資料來源為義大利經濟貿易文化推廣辦事處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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