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想要申請留學貸款的同學們,本中心彙整我國提供海外留學貸款之政府機關及銀行,提供給計畫出國留學及已出國留學的同學們參考。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
- 單位/銀行名稱: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_承貸銀行:臺灣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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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資格: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 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2)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2. 未曾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者,符合前述條件亦可申貸。3. 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4.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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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度:碩士學位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博士學位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200萬元
- 年利率:依據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為指標利率,再加碼計算,指標利率依每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及11月1日當日利率各調整1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1次,由教育部公告。
- 貸款期限:碩士貸款期限最長10年(含寬限期3年)博士貸款期限最長16年(含寬限期5年)
- 保證:有關留學生及保證人之資格、信用紀錄審核及其他相關事宜,除依本貸款辦法定外,依各該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 申請檢附證件: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一、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國內同等學力證明文件。二、留學生護照影本。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四、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五、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六、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八、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六、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八、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臺北市「希望專案─青年留學免息貸款」
- 單位/銀行名稱:臺北市「希望專案─青年留學免息貸款」
- 申辦資格:本貸款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民,並於申請貸款日前已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二、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青年。三、申請人及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個人及全戶收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課稅級距百分之三十或未達申報標準。四、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五、出國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但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其外設其他地區之學校或機構。
- 額度: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200萬元
- 年利率:本貸款利息利率如下,前10年利息由臺北市教育局補助:一、攻讀碩士學位及專技證照:前二年I+1.4%=2.74%,第三年起I+0.9%=2.24%。二、攻讀博士學位:前四年I+1.4%=2.74%,第五年起I+0.9%=2.24%)註:I為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1.34%
- 貸款期限:碩士貸款期限最長10年(含寬限期3年)博士貸款期限最長16年(含寬限期5年)
- 保證:申請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另覓配偶以外,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一人為保證人。申請人及保證人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 申請檢附證件:申請本貸款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一、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二、申請人護照影本。三、入學證明文件。(1)修讀碩、博士學位者: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入學許可者,得暫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2)修讀專技證照者:該留學國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相當於副學士後學歷 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全時半年以上學習之課程證明文件(或已實際出國全時學習之在學證明文件)。前項入學證明文件如以英文以外文字作成者,並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申請人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四、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五、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申請人及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個人及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其未達申報標準者,得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最新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六、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由於各家銀行經常性的更新貸款利率與申請條件,本網頁僅供參考,最新貸款資訊,請參考各家銀行網頁資訊。